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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

发布:2016-10-20 10:02,更新:2010-01-01 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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