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国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回境内抵免时,可否视
发布:2016-10-20 10:07,更新:2010-01-01 00: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因此,如我国与对方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规定了相应条款,则在其他国家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视同已缴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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